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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业单位

政府、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比较特殊,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及录用流程,中央十八大后,规定政府,事业单位不能大量增加公务人员,鼓励向社会采购劳务。

政府、事业单位由于企业的特殊性,企业用工制度及人力成本核算较为制度化,对人力成本及用人指标控制较为严格,用工不灵活。但在单位执行政策过程中,人员实际需求与实际人数存在很大的差别,用工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单位执行政策人力需求,导致了政策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政府,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特定项目性短期用工等影响较为严重。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可以既保证了政府、事业单位原有用工模式,同时也保证了单位生产方面效率及足够的用工灵活性。该模式是目前使用较为成熟广泛的。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改革最前线的大城市,政府向社会采购劳务比较成熟,部分已经深入到街道办部分临时性岗位都是采购用工模式。

附件: 仅转载,不代表峰达公司任何观点: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政府购买劳务服务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之一,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并由财政部门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劳务费用。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劳务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的要求,切实解决大学生就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超编问题,通过政府购买劳务服务,达到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体系的目的,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开始,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工作在全县各部门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购买方和劳务派遣方

(三)购买方。政府是购买劳务服务的主体,授权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支付劳务费用。

(四)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方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劳务派遣方的具体条件由人社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内容为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岗位,突出短期性、特定事项性、独立项目性特点,重点围绕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确定购买劳务服务的岗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项目除外)。

四、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劳务服务机制,规范劳务申报、合同签订、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应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劳务服务。购买方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劳务派遣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劳务派遣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五)资金来源。政府购买劳务服务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预算。劳务费参照当地相关人员待遇上浮5%核定。

(六)资金支付。政府购买劳务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不同形式,依据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薪酬数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安排拨付。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八)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劳务服务有关要求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劳务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十)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工作。财政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制度,牵头做好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的资金管理、购买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十一)严格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劳务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方要对劳务派遣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劳务派遣方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资金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仅转载,不代表峰达公司任何观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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